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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消费人为何可暂时“解限”

2020-01-03 14:45:18    来源:中国妇女报    访问:    

原标题:被限制消费人为何可暂时“解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1月2日介绍,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执行工作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2019年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如期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说。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的水平。

孟祥介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包括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对于实践中被限制消费的人,因为看病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坐飞机、高铁立即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意见规定法院应当准许。

“‘应当准许’是有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宇进一步解释,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20条规定,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合理选择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王春霞)

[责任编辑: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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