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李某、周某高、肖某、李某军强迫交易案及蒋某欣、李某华等13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某、周某高、肖某、李某军强迫交易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周某高等四人为垄断新宁县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工程水泥供应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拦车不准他人卸货、言语及持刀威胁等手段,强揽工程水泥销售业务,销售金额共计190余万元。
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高、肖某、李某军为垄断水泥供应业务,谋取不法利益,以本地业务应由本地人做为由,有组织地采取以蹲点、滋扰、言语威胁、持刀威胁不准外来水泥入场等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
新宁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九千元;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高、肖某、李某军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某欣、李某华等13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蒋某欣、李某华等人在新宁县林业局棚户区改造一期、二期工程施工建设期间,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言语威胁、阻拦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非法获利250余万元,敲诈勒索数额共计114000元。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欣、李某华等13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欣、李某华等13人在新宁县林业局棚户区改造一期、二期工程中,相互纠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或退出服务,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各被告人实施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
新宁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蒋某欣、李某华等13人三年两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敲诈勒索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
(记者:唐云飞 通讯员 杨坚 杨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