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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丨淮安中院为108名当事人追缴448万余元违法所得案款

2021-10-29 16:24:40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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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真的要感谢法院,时间过了这么久,本来不抱任何希望,没想到现在还能领到钱,多亏你们这些法官。”10月28日上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4号法庭里,人头攒动,掌声时起,在场人员高兴之情溢于言表。

原来,这是该院针对一起追缴违法所得案而召开的案款发放分配会议。此案涉及到108名当事人,所追回发放案款金额达448万余元。

分配会议上,该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蒋同宝告诉笔者,鉴于该案发生时日已久,涉案受害人散处淮安、盐城等多地,他们在侦查期间登记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这些都为案款的及时发放造成极大的困难。

尽管我们执行团队竭尽所能,但截止今天,只联系到44名涉案受害人参会,其余人员的案款将暂存在法院账户上,留待后期相关受害人前来认领。他希望未参会的受害人看到此消息后,尽快前来法院与他联系,拿到属于自己一份的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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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有关人员介绍,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陆某先后分别以借款、帮助炒股、炒期货为名,采用许诺支付高息、高额回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通过欺骗、出售房屋等手段,向当事人陈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41万余元、集资诈骗人民币286万余元、诈骗人民币82万余元和骗取人民币7万元。而另一被告人崔某,在1999年12月至2001年12月间,为谋取私利,在被告人陆某许诺其帮助吸收存款并给予高额年息的诱惑下,向当事人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42万元。

2002年,被告人崔某在知情的情况下,又帮助陆某填写虚假凭证,陆某以此假凭证骗得当事人郑某某等人投资款37万余元。而后崔某又在陆某指使下,帮助陆某伪造期货交易赢利假象,致使当事人郝某某等人投资款54万余元被陆某非法占有。事发后,被告人陆某、崔某分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和集资诈骗罪,被淮安中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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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述两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此案涉及到的108名受害者的损失一直没有让淮安中院的法官忘记。为了尽量减少他们的损失,承办该案的淮安中院执行局法官蒋同宝,努力践行党史学习教育中要求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理念,积极查找被告人名义下的财产线索。

经多方调查核实,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清理、评估、拍卖、变卖。经两轮拍卖,成功将房产变现,扣除相应费用后,向该案受害人发放追缴违法所得案案款448万余元。

当日会上,参会涉案受害人对法院提出的分配方案表示认同。会后,该笔款项将于异议期满后陆续发放。至此,一起涉及多人的追缴违法所得案得以妥善化解。

供稿:赵德刚 陈俊声

[责任编辑:杨正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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