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原系岳阳县某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年薪约5万元。因打牌赌博,做生意经营不善,吴某在2016年以前已负债50余万元。2016年至2018年底,吴某谎称自己可以争取到国家对农村修塘修路项目的补助资金,以帮人修缮塘堤、水沟、路面硬化等工程为由,以收取他人押金不退还、骗取他人工程材料,或以工程需要资金向他人借款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3.66万元,其中押金33万元,工程材料款109.5万元,借款112.5万元,民工工资及运费38.6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原为岳阳县某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身份,隐瞒自己债台高筑,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能搞到修塘、修水沟的国家项目补贴资金,承诺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可退还押金或保证金,并以此为由,向受害人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借款、赊欠材料款、运费及劳务工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