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法治赤峰和平安赤峰建设中的作用,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厅、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出通知要求各旗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认真遵照执行。《实施意见》共七章29条,自2018年12月11日施行。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指挥体系作用,突出苏木、乡镇(街道)调委会骨干作用,不断夯实嘎查、村居(社区)调解组织根基,拓展行业性、专业性组织调解覆盖面。要持续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实施意见》指出,要不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不断完善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和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吸附导入和输出机制,硬化调解考核评价机制,用机制来保证工作落实。要切实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建立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推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深化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实施意见》规定,要加强经费保障。推动落实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建立健全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建立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和案件补贴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每月固定补贴+案件补贴”报酬制度,兼职人民调解员和特邀人民调解员主持案件调解实行一案一补,兑现案件调解奖励。(作者:朱江、谢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