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讯: 近日,甘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圈中发布辱骂执勤交警的信息。
发现情况后,民警立即核查发布者身份信息,并传唤其至甘泉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作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甘泉籍女子贺某某在乘车经过甘泉县石门镇时,看到有交警在检查车辆,于是拍了一段交警查车视频,并编辑了一段辱骂交警的言论,通过其微信发布在微信朋友圈。
贺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辱骂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文字和视频,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甘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于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网警普法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辑:冯 杰
审核:魏梦琦
来源:甘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