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措施的;
二、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不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或导致他人感染的;
三、按相关规定应当隔离者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拒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四、眀知是疫情重点地区来甘、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明知密切接触过的人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已被列为疑似患者,仍帮助其逃避检测、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六、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社区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七、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的;
八、编造、散布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扰乱单位秩序的;
九、违反相关规定,在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聚会、聚餐等活动,不听劝阻,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规开(复)工或组织人员聚集的;
十一、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三、哄抢或损毁涉及疫情防治的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四、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五、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六、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相关防控措施的;出租屋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甘租客情况,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
十七、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夺、哄抢防疫物资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八、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甘泉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5日
编辑:冯 杰 审核:魏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