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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一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高平警方查处4人!

2020-02-06 11:24:24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本网讯(王站锋 王冠楠)当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

但是,总有人在网络上

编造、传播谣言
散布不实信息
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
甚至引发恐慌
高平公安
重拳出击、依法惩治、粉碎谣言
净化网络环境 倡导新风正气
截至2月5日
已依法查处4名编造、传播谣言
和散布不实信息者

案件一

2020年1月28日,高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高平市QQ网民王某发表涉疫情的不当言论。该在全国上下全民防疫的情况下,发表该不当言论,极易引起网民歧义和扰乱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平公安依法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

案件二

1月28日,有网友向高平公安举报称:高平某抖音号发表“一乘客乘高铁途径武汉,停车数分钟被感染”和“林州一小区300多户被隔离14天”的短视频信息。经查,该抖音号所发信息转自外省一政府网站和外省一报社官方号信息,信息属实。但该抖音号审核人员刘某为吸引网民眼球,在转发过程中擅自缩减、更改标题,属于扰乱公众视线的“标题党”行为,极易造成网民恐慌。高平公安依法对刘某进行了教育训诫。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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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晚,高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58同镇”平台高平河西镇站转发一则标题为“北义城武警封了”的短视频。

经查,该视频系“58同镇”高平河西镇站负责人郜某转发自快手短视频平台,通过视频验证和联系当地警方核实,该视频反映情况为虚假信息,后郜某将该短视频进行删除。郜某作为“58同镇”高平河西镇站负责人,在未进行审核和验证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发布虚假信息,极易引起公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平公安依法对郜某进行了教育训诫。

案件四

2020年2月3日,高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高平市快手主播赵某通过快手进行直播时,在明知高平市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情况下,故意散布高平市已确诊8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虚假信息。在全国上下防疫期间,该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造成网民恐慌,扰乱了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高平公安依法给予赵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之处罚。

警方提醒

阻击疫情,人人有责!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警察、医生、社区工作人员等都是最美的逆行者,请大家多一些支持与配合,请大家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望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检举揭发谣言,阻止谣言传播,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刘国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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