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樊一凡)2020年01月05日17时40分,巩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Z号小型汽车,沿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静乐二中附近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到同向吕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G号小型汽车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巩利忠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巩利忠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吕鹏无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
巩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之规定。巩某负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