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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款到账后担保物权清偿时间是否必须在分配方案通过后

2020-04-29 09:06:40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案情简介】

蒋某因做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陆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2018年底,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陆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蒋某仍未向陆某履行还款义务,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处置了蒋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所得拍卖款300万元。另银行对该房屋享有120万元的抵押权,案外人李某享有90万元的抵押权。

因被执行人蒋某所涉执行案件较多,而该案中法院处置的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在所得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故法院需对该拍卖款的分配依法制作分配方案。此时,对于抵押权是否应在拍卖款到账后第一时间进行清偿,还是在相关债权债务人对分配方案均无异议后统一发放,合议庭对此产生分歧。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虽为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受偿,但其作为参与分配的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应允许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对其提出异议,甚至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而在整个异议的过程中,分配方案并未生效,即各债权人所分得的数额是待定状态,如先行发放,则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应在分配方案通过后统一发放。

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条明确了抵押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其申请参与分配无需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可以直接参与到分配程序中去。尤其对于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数额来说,除利息日益增长外,债务人逾期还款还面临着罚息、复利的赔偿措施,如需在分配方案通过后再行发放,可能存在时间较长,此时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并非因债务人自身原因,让其承担该部分费用等于变相增加了债务人负担,于法无据。故对于抵押权数额,应在拍卖款到账后预留一部分执行费用、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先行发放,发放数额计入分配方案中即可。

笔者分析

笔者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均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细化,明确了执行财产在扣除首封案件保全费、执行过程中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税费等费用后,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定顺序予以受偿。但无论是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还是最高院及江苏省高院的细化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债权发放时间节点,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不同承办人做法各异。然而从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担保物权债权顺序之前的首查封案件保全费、主持分配案件申请执行费、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公告费、保管费、悬赏费、拍卖辅助费等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必要费用、相关债权人为处置待分配财产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依法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部分款项均应是确定的、无争议的,甚至应在处置财产之前就必须固定下来,并作为确定拍卖财产保留价的重要依据。因此,担保物权债权的优先发放并不会影响在先顺位的费用。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该条针对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而对于一般债务利息应计算至何时,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银行计算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等均截止到款项发放之日,如法院在分配方案通过后再行发放抵押权债权,期间产生的借款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便无形中增加了债务人的债务数额,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该拍卖财产自处置程序开始后其控制权便被执行法院实际掌握,因此在拍卖成交后,法院应在控制财产范围内第一时间为被执行人清偿到期债务,而不应让被执行人因无法控制财产这一非其自身原因对债权人承担更大程度的违约责任。即使债权人后期提起撤销抵押权之诉,也并不必然导致清偿的中止。此外,其他债权人对担保物权人参与分配的资格提出异议,则可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担保财产在被依法拍卖后,担保物权人享有就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该异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法院在拍卖款到账后,在预留相应的保全费、执行过程中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税费等费用的情况下,无需等到分配方案通过,应尽快将向抵押人发放债权款项,数额计入分配方案即可。(盱眙法院 张晓玉、赵冰)

[责任编辑:杨正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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