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近期韩城法院准确把握和运用这一规定成功化解一起执行信访案。
2014年7月,王某受雇于任某,在雇佣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将任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任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11万多元,判决生效后任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任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得不到执行。王某便到处信访,把凡是参与执行案件的同志告了个遍。贾福德院长亲自过问,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高旺纯详细了解了案情,督促执行员走访任某居住地的群众,当了解到任某不但给别人打工有收入,而且还有其他经营性收入后,果断指令执行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任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年4月份,任某想参与村长竞选,被告知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人不得参加,执行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迅速出击,将任某予以拘留,在强大的法力威慑下,任某迅速与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王某收到案件款后,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然后动情的说:“感谢人民法院,使我感受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获得感。”
最后,法院想告诉人们,一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你的信用将受到惩戒,对你的生活、生产将带来非常大的影响。那么哪些人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作者:程笠航 李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