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陈某(男)与薛某(女)因感情破裂,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两岁多的龙凤胎兄妹也被“一分为二”,哥哥由爸爸抚养,妹妹由妈妈抚养。陈某与薛某离婚后两个孩子却一直随妈妈生活,从来没有“分居”过。今年4月份,陈某要求薛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男孩交由他抚养,遭到薛某的拒绝后,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妈妈并非不同意将男孩带走,只是想让孩子再长大一点,等上学以后再让两个孩子分开,这样会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但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的爸爸妈妈离婚后,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见到孙子了,他们自然是想的不得了。所以在去探视孩子时,想把孙子带走和他们一起生活,遭到妈妈的拒绝。为此双方还发生了冲突。爷爷奶奶回家后以死相逼,让儿子把孩子要过来。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分析后认为,本案表面上看是权利人在行使抚养权,实质是双方因探视孩子及抚养费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及时将案情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副局长在听了汇报后,决定亲自带领执行干警与孩子的爸爸、爷爷和奶奶共同到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探视孩子,期间执行干警及该幼儿园园长、老师对当事人展开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两个孩子继续随妈妈生活,每周星期六、周日爸爸、爷爷和奶奶可以探视孩子,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两个孩子接回家,陈某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抚养费分期支付给薛某。协议达成后,陈某撤回了执行申请,这对龙凤胎兄妹继续快乐地与妈妈生活在一起。
韩城法院在执行行为案件时,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破解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者:程笠航 李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