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针对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1.21mg/100ml,其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承办本案的邹法官在审理该起案件中,通过阅卷比对,发现被告人被查获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中的车辆号牌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车辆原始登记牌号不一致,存在套牌可能性,会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该问题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被告人并未交代,公诉机关亦未指控。
邹法官为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迅速将问题反馈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当日补查了新证据,并提交法院,该组证据充分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桂某所驾驶起亚小轿车悬挂牌号豫A*****为套牌,该车原始登记牌号为豫*****,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主要犯罪事实、初犯、当庭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情节,遂作如上判决。
桂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在该起案件中,受到了深刻教训,案件虽小,处罚的仅仅是其一人,但是对他的家人、朋友,乃至社会都有很大的警示意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作者:徐露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