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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2022-12-19 13:39:48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发挥执行能动 护航重点工程

基本案情

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与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解除高速公司与交通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交通公司应将涉案京沪高速公路王兴互通D匝道内118亩土地全部退还高速公司,自行将其中涉及高速扩建使用的47.5亩土地上苗木等附着物移植或搬离。判决生效后,因场地苗木较多,价值较高,交通公司未主动履行,高速公司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执行立案后,淮阴法院高度重视,为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该案由分管执行副院长刘斌直接承办,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先后多次到现场进行勘验,组织双方协商执行方案。

安排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履行或配合执行以减少执行损失。

同时,创新司法惩戒形式,制作送达《预罚款通知书》,体现了善意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执行障碍。

强制执行当日,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来强亲赴一线“参战督战”,对执行活动现场整体把控、协同推进,细心安排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法官、书记员与被执行人员工谈话,耐心细致地释理说法、安抚情绪、解答疑问,避免了发生误解与冲突。最终,该案执行顺利,仅历时10天,涉案土地苗木被彻底清除,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京沪高速淮安至江都段扩建工程,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如不能尽快清场,将严重影响工程进展。而本案涉及的土地面积大,又栽种了大量苗木,价值较高,短时间内清场极为困难。

为顺利完成清场及时交付场地,淮阴法院在十余天内的时间,稳定被执行人员工思想,多次组织双方现场协调,细化清场方案,既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又防止出现冲突或者扩大损失,高效执行为国家重点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事后,扩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刘海峰等人来到淮阴法院,带来锦旗和感谢信,对淮阴法院发挥执行能动,护航京沪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表达感谢。

巧用“执转破” 化解执行困局

基本案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州支行(以下简称楚州支行)与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淮安区法院审理,判决食品公司偿还楚州支行借款本息合计460余万元,楚州支行对食品公司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食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楚州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拍卖食品公司抵押不动产。

调查与处理

执行中调查发现,食品公司的工业厂房已经出租,而承租人正在生产经营中;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食品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没有执行完毕,涉及农民工工资、买卖合同等。

启动拍卖程序后,承租人表示其已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搬离将导致自身违约、企业倒闭, 40余名职工也将失业,无法配合法院执行搬离厂房。

淮安区法院首先对承租人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引导其参与司法竞拍,但因资金问题,承租人并未成功竞得上述不动产;执行法官又引导承租人与买受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让承租人企业正常经营。

拍卖之后,食品公司职工要求对其工资优先清偿,多名案外债权人主张债权,楚州支行继续主张抵押优先权之外利息,食品公司明显已经资不抵债,申请人、被执行人、承租人、企业职工、其他案件当事人等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形成困局。

执行法官面对新情况,又及时做好各方当事人工作,及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公平清偿,避免了群体性信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典型意义

“执转破”工作是推动“立、审、执、破”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抓手。

本案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准确发现问题矛盾点,切实找准利益平衡点,最终,通过“执转破”,助力失信主体依法退出市场,平衡各方主体权益,化解了执行困局,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善意文明执行  助企涅槃重生

基本案情

江苏某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半导体公司”)坐落在国家级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资本12.7亿元,主要开发及生产搭载最近PCM技术的存储产品。

2020年,该公司因厂房、设备建设纠纷,被仲裁裁决向某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近2.5亿元。因半导体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技术公司向淮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淮安中院在执行中查明,半导体公司除已投入运行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外,其他财产远远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半导体生产设备价值大,远超执行标的额,只能将厂房和设备分割处置,但设备与厂房同步安装建设,如分割处置将极大降低设备价值,造成被执行企业“雪上加霜”,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执行团队对该公司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投资规模大,系本地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生产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淮安中院充分考虑这一情况,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制定执行方案,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

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和解,技术公司同意解封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对半导体公司机器设备采用“活封”措施,由半导体公司继续用于生产经营,为半导体公司走出困境赢得“喘息之机”。目前,当地政府正在积极联系意向投资企业来淮洽谈,有望通过外部“注血”,激活企业后续发展潜力。

典型意义

淮安中院对暂时处于困境,且具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审慎适用查封账户等执行措施,给予企业突破瓶颈继续发展的空间,以达到企业恢复生产,申请人权益兑现最大化的多赢效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的后续发展问题,对其机械设备采取“活封”措施,以保障其继续生产经营,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守住“输气管道” 护佑民企民生

基本案情

金湖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总投资1.7个亿,为江苏金湖境内包括央企江苏华电和安徽省天长市境内新奥燃气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天然气。

能源公司将金湖县天然气输配管道支线工程及附属工程发包给天津海盛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承建,总价2388.70万元,期间能源公司仅支付进度款1415.39万元,余款一直未付引起诉讼。

金湖法院判决能源公司支付海盛公司工程款1267.4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能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海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本案执行中,金湖法院对能源公司所有的金湖县陈桥至戴楼街道28公里天然气输配管道及附属用房等设施采取了“活封”措施,限制其交易,但准予继续使用。

之后,因能源公司无力继续偿还剩余欠款,海盛公司多次申请拍卖上述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金湖法院研判认为,进入拍卖程序将波及企业正常生产甚至停工,对下游用气企业造成巨大影响;而且拍卖周期较长,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倒闭,没有轻易启动拍卖程序。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协商洽谈,两家公司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能源公司以天然气代运输收入分期清偿海盛公司债务。协议达成后,能源公司按约给付了第一、二期款项,目前运转良好。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源公司为金湖和安徽天长两地多家企业提供天然气,这些下游企业又涉及发电和民用燃气,该公司能否正常运转对下游企业及民生影响巨大,因此,金湖法院查封财产时采取“活封”措施,使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因法院执行“停摆”,不给下游企业“断气”。

在面临“拍”与“不拍”的抉择时,法院放弃了“杀鸡取卵”,而是选择了“活水养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从而使能源公司得以存续和发展,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了民生稳定。

执行救助构建民生“暖心桥”

基本案情

闵某与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省道非机动车道与闵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闵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左侧颞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骨折、肝右叶血管瘤”,构成十级伤残。淮安区法院判决钱某赔偿闵某各项损失合计112410.56元。判决生效后,钱某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闵某申请执行。

调查与处理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闵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出血,经常头疼,恢复能力差,无劳动能力,家里五口人现只有儿子一人打工挣钱,家庭条件较为困难。

而被执行人钱某年纪已经70多岁,无收入来源,也无劳动能力,家里的儿子还有乙肝,经济很差,只有银行存款5308.23元,与执行标的额相差甚远。

执行法官遂告知闵某该案的执行情况,释明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以缓解家庭经济困难。之后,闵某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承诺救助结案,后经审批救助5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一头系着群众疾苦,一头连接司法关怀。本案中,申请人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因年纪原因,身体恢复能力较差,难以进行劳动,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而被执行人钱某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自身经济也很困难,导致案件赔偿款不能执行到位。

淮安区法院针对这类“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主动启动司法救助,切实解决了申请人生活困难,让更多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获得感,体现了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职能,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困难人群的关怀。

探索自行处置 实现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9日,葛某与金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250万股权转让给金某,其中150万元金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另外100万元转为被告淮安某公司的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后被告淮安某公司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洪泽法院依法判令淮安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葛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调查与处理

判决生效后,淮安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申请人葛某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洪泽法院遂对该公司名下土地及相关附属物予以查封。

执行法官经过多次实地调查,发现被查封土地所在位置交通优势明显,便主动联络开发区管委会,寻找潜在买家。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最终某公司有意收购,为了打消被执行人担心司法拍卖价格过低的疑虑,执行法官又多次沟通,讲明洪泽法院已经出台财产自行处置规定及其中被执行财产可以自行处置的条件。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财产,与意向收购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葛某又担心如果过户以后,被执行人卷款跑路。

在案件执行进入两难阶段时,执行法官提议由意向收购公司以其公司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承诺待土地完成过户手续后十日内将该案款项支付到该案账户,如逾期不付,法院可强制执行意向收购公司财产,该方案得到三方一致认可,之后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强制处置企业土地、厂房等财产,涉及评估、拍卖等多个环节,程序繁琐,费用高昂,处置周期较长,且拍卖首轮就要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打七折起拍,对维护被执行人利益十分不利。

针对上述状况,洪泽法院适时出台被执行财产自行处置办法,使得被执行财产得到及时变现,申请人权益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都得到了有力维护,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法院工作量,实现多方共赢。

隐匿行踪卖房产 规避执行终获刑

基本案情

裴某某因经营需要三次向王某借款合计23万元后未予偿还。2017年7月,王某将裴某某及其配偶刘某某诉至涟水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裴某某、刘某某十日内支付王某借款23万元。判决生效后,裴某某、刘某某未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执行过程中,因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残疾人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相关执行措施。2018年至2020年期间,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张贴悬赏公告等方式不断地“查人找物”,但一直未发现被执行人裴某某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信息。

2020年7月,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裴某某于2020年1月将其实际所有房屋出售获得房款135万元,但为规避执行,其要求买受人将房款分别转至第三人账户,70.5万元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剩余64.5万元利用他人账户隐藏;遂以裴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侦查。

2021年12月,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2022年1月,经涟水法院审理,被执行人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

本案中,被执行人裴某某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仅未及时向法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还隐匿行踪,隐藏财产,躲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

裴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此案判决,表明法院在打击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方面的坚强决心,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极大警示作用。

用好大数据 巧解执行难

基本案情

2016年,许某因欠黄某10万借款被诉至清江浦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许某偿还黄某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许某仍未履行,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许某常年不在家,在本地并无可供执行财产,黄某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除该案外,许某在本院还有多起执行案件亦未履行。

调查与处理

考虑到被执行人许某是搞工程的,亦会产生纠纷。2022年6月,清江浦法院通过中国法院裁判网进行搜索发现,许某在贵州因建设合同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并已胜诉,遂立即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委托浙江法院向该公司送达履行第三人到期债务通知书,但该公司欠付许某的款项已被贵州法院扣划执行,无法协助执行。

清江浦法院遂通过全国法院即时消息协作系统与贵州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确认许某执行款项尚未被拨付后,清江浦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贵州法院送达协助执行文书,贵州法院将许某相关执行款付至我院,所有案件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一环”,事关司法公正维护职责。清江浦法院着眼于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围绕成本和效率打造智慧执行,利用大数据信息查人找物,利用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增强执行互动,压缩被执行人“金蝉脱壳”和“异地活动”的空间,构建协同合作的大执行格局,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提升了执行工作的效率,让公平正义的防线更加牢固。

执法司法协调联动 聚力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骈某某在未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洪泽湖桂嘴水域从事水产养殖。2020年4月,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发现上述违法事实后,对骈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要求自行捕捞完毕养殖设施内的水产品、自行拆除养殖设施。

骈某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盱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又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骈某某拒不履行,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遂向盱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对骈某某进行法律释明,后者多次借故搪塞拖延。寻求主动执行无果后,承办人多次前往案涉水域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围网范围和具体位置。

2022年1月,经过周密部署,盱眙法院出动10余名干警,跨域联合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泗阳县公安等部门,在洪泽湖桂嘴水域组织开展“拆网行动”,共调用执法快艇、民用船舶等60余艘,参与拆网行动100余人,历时一天成功将1950亩水域围网、围网桩等设施全部清理完毕,带离湖面,安放于指定位置,避免了对水域造成二次污染。

典型意义

该案是盱眙法院强化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服务辖区“退渔还湖”政策,主动作为护好“日出斗金”的集中体现。

此次洪泽湖湖面的大范围执行,法院负责事前制定预案,派执行干警依法执行,渔政执法部门负责提供船舶、协助执行,当地公安负责周围维持秩序、保障执行,三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最终案涉水域全部清障完毕,案件得以成功执结,保护了湖泊生态功能,以生动的司法实践,展现了盱眙法院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地方绿色发展方面的“法院智慧”和“法院担当”。

主动作为 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淮安经开区某基层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某酒精厂(以下简称酒精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酒精厂租赁村委会35.5亩的土地及部分厂房,经营近二十年,因合同到期返还土地引发纠纷。

经开区法院判决:酒精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并拆除在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设施。后因酒精厂拒不交付土地厂房,村委会申请强制执行。

调查与处理

执行中,承办法官到现场调查发现,涉案土地在集镇的中心,酒精厂经营期间,加装了24个超大储藏罐,总计8000立方米,另有16个小罐子,共120吨,另有锅炉房、配电房、生产用房及树木等财产,酒精厂周围已盖满了房子、住满了人。

罐子里面虽已没有酒精,但有大量易燃气体,有重大安全隐患,拆除必须要有专业施工队伍及人员,否则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而且拆除需要近二个月左右时间,拆除费用高达600余万元。

酒精厂坚持要求按照拆迁标准进行补偿,总价约2000余万元,如果不能补偿,甚至不排除有过激举动。该案执行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引起地方政府及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妥善处置。

经开区法院综合考虑疫情反复、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积极推进执行工作,多次到现场及当地基层政府、安监部门,征求各方诉求及强制执行的方案。

告知申请人及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准备强制拆除前的各项工作;联系安全生产部门,征求及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及本院将要采取的拆除方案,帮助其多次协调争取相关利益,得到了酒精厂负责人的理解和支持。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由酒精厂联系无锡一家专业拆除公司自行拆除,安全责任由其负责,两个月内拆除完毕,所拆的材料及树木等财产由酒精厂自行处置变现,对剩余的围墙、部分建筑物,商请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申请人对所欠租金给予适当减免;地方基层组织负责涉案土地的外围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拆除工作顺利进行。拆除工作从10月底开始,12月上旬已拆除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由于涉案标的物拆除有重大安全隐患,处置不好可能会给当地群众及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执行法院没有机械思维、被动执法,而是主动作为,找准案件症结点、利益平衡点,既做足工作预案,做到强制执行全过程相关措施及安全防护到位可控,又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利益,反复牵头协调协商,达成一致妥善处理方案,最终消除执行安全隐患,顺利执结交付。

[责任编辑:杨正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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