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1月3日讯 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姜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5.4元及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1 117.6元,合计1 143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在武冈市荆竹铺镇陡山村赧水河段用电鱼机电鱼时,当场被武冈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查获黄刺骨50克,泥鳅40克,鲫鱼105克,鳝鱼165克,白条鱼275克。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龙晨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