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经朋友介绍在某网络赌博平台从事兼职工作,如果有人要在赌博平台购买赌博筹码,吴某就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进行支付结算。自2021年8月至9月,吴某明知对方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平安银行、长沙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6张银行卡给对方用于结算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累计转入、转出金额284万余元,单向银行流水金额累计142万余元,其中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两起,涉案资金共8000余元。吴某非法获利4500元。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4 500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4 500元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具有即时通信、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账号出借给他人使用。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刘惠娣 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