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2月10日讯(通讯员罗春梅义炀)近日,经湖南省武冈法院湾头桥法庭、邓家铺法庭耐心、细致地调解,两起时间跨度久远、争议较大但又互相牵连的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并当场兑现。
两起案件分别为阳某诉周某买卖合同纠纷,罗某诉周某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为同一人,原告阳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饲料店。
早在2018年,罗某相继找到一些养殖户,与这些养殖户签订合同并约定,由养殖户替其饲养香猪,香猪出栏后由罗某回收,饲养期间的饲料均由罗某免费提供。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养殖户周某因故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仅在口头上进行约定。
合同成立后,阳某、罗某开始为周某等养殖户供应饲料,但每次供应饲料后,阳某、罗某均要求周某等养殖户出具相应金额的欠条作为送货依据,并约定待日后回收香猪时欠条即作废。
本以为猪肉市场前景良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香猪到了出栏的时候,恰逢新冠疫情爆发,行情大不如前,阳某、罗某眼看回收香猪会导致亏损严重,便要求周某等养殖户自行将香猪卖掉。香猪由各养殖户自行变卖后,阳某与罗某不仅没能回收香猪,还白搭了饲料,遂凭欠条找各养殖户要求支付饲料款。周某以阳某、罗某违约为由,拒绝支付,阳某、罗某便凭着欠条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饲料款共计2.6万余元。
案件在受理之初,两案承办法官认为两案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遂联合办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的抵触情绪很大,其认为是两原告不讲诚信,导致自己跟着亏损严重,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其不仅不会亏损,还能小赚一笔,因此,应由两原告承担其经济损失。而两原告则认为,周某并未在合同上签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不及于周某,而周某出具了欠条,理应偿还欠款。双方各执己见,案件一度限入僵局。
此案周某的损失虽然客观存在,但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存在及内容,从而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对被告非常不利。考虑到本案的客观事实,为平衡双方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经过承办法官长达一周的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均同意由周某支付阳某、罗某饲料款共计1.3万余元。周某将协议款项支付后,阳某、罗某分别申请撤诉,在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最优配置的同时又在个案中彰显司法温度,两案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处理方式均表达了感激之情。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相比于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缺乏文字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较为困难,有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故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