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下午,盱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瞿某某因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而起诉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的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省农业农村厅潘长胜二级巡视员以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出庭应诉。这是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3起厅级领导亲自出庭应诉的案件。
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亲自出庭,既体现了省农业农村厅对维护法律权威、群众合法权益的尊重,也体现了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省农业农村厅、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二十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了该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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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瞿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使用禁用渔具机吸螺舰设备捕捞芡实1778.6千克,并在捕捞过程中非法捕捞禁渔期内明文禁止捕捞的螺蛳195千克。2020年12月4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对瞿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瞿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瞿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瞿某某不服,遂具状向盱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紧扣案情、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方对法庭询问、原告律师及瞿某某本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回答,在陈述、辩论阶段也表达了意见,该案将由原、被告补充证据后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8年4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也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和案件范围、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深走实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供稿:淮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