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湖南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闵孚君出庭支持公诉。这是今年来君山区首次由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同堂办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贺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高某(已判刑)在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仍与高某事先通谋,多次使用其经营的“湘平江0402”号自卸驳(湘江3号)、“建云6号”自卸驳在长江岳阳段君山广兴洲水域,从高某处以2元/吨的价格收购盗采江砂14船,共计45400吨。后运至岳阳城陵矶百盛锚地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113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于2020年11月4日向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退缴违法所得款113500元。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贺某向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针对贺某涉嫌非法采矿事实。审判长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贺某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仍其事先通谋,从盗采现场收购盗采的江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当庭宣判被告人贺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于被告人贺某的违法所得11350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此次庭审,“法检两长”同堂断案,回归“法官、检察官”身份,参与具体案件办理,对带动全体员额法官、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司法办案职责,为全院干警公正为民司法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喻沛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