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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区法院速判速决 为农民工讨薪

2020-06-08 14:56:14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近日,湖南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15000元及 其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杨某安的儿子杨某邦联系到了原告石某,要求石某组织民工帮其父亲承揽的A工程项目从事制作钢筋笼工作。原告石某按照杨某安的要求完成了钢筋笼业务后,杨某安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后,尚欠部分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杨某安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石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石某岳阳A工地做钢筋笼工程款50000元,此款在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以前条据全作废,以此为准),杨某安,2017.7.18”。后经原告石某自认收到被告杨某安35000元。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于被告杨某安对拖欠原告石某15000元无异议,因此对原告石某要求被告杨某安支付欠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自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2017年8月31日的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石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遂作出以上判决。(唐思思)

[责任编辑: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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