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企业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切实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近日,长宁县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中,采取“一案双罚”方式,依法对一家酒厂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3年12月20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长宁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执法人员在对长宁县某酒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厂存在多项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包括:微型消防站内气体报警控制主机关闭,导致乙醇蒸气浓度超限时无法报警并启动排风扇强制排风;窑池区工人进入窑池作业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未对窑池区的气体进行检测等。
经过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酒厂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该酒厂主要负责人也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样涉嫌违法。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长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对该酒厂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决定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并已于2024年2月7日依法执行。
长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同志表示,此次“一案双罚”抓住了“关键少数”,不仅严厉打击了企业违法行为,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示,进一步推动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保障长宁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下一步,长宁县应急管理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该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长宁县应急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