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办法》明确了认定低保的条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低保的流程,《办法》也予以优化,明确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此外,《办法》还对低保整体办理时限作出规定,要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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