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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运用与探讨

2018-04-25 18:46:52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检察机关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准确把握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实现刑事法治、促进社会和谐的指针,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直接体现。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适用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实现刑事法治、促进社会和谐的指针,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直接体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如何改进现有的办案方式,实现司法和谐,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检察机关当前办案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入手,提出适宜的办案方式和工作机制,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要准确把握,深刻理解,认真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轻重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有效手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检察机关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准确把握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依法快捕快诉。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只有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改造犯罪人。对只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从宽、从轻,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对抗。四是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界定众说纷纭,但内容基本一致。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宽”、“严”、“济”这三个关键词,通过辨证分析,从而揭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一般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宽严相济的“严”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宽严相济的“济”,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是毫无限制,宽大无边,放纵犯罪,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严,不是严厉无比,无视人权保障。宽严审势是指刑事政策的宽与严的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根据一定的社会犯罪态势及时地进行调整。中国历史上曾有“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思想,就是很好的写照。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宽”是坚持“严打”方针下的宽。

总之,无论是“宽”与“严”,都应当遵循罪行法定、罪行均衡、正当程序的刑事诉讼原则,不能法外求刑,也不能法外施恩,才能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力求达到法律的和谐,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执法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把握、正确实施。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要将宽严相济的执法思想贯彻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坚持做到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宽严合法,于法有据,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正确运用刑事调解制度。正确运用刑事调解,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对轻伤害等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如果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检察机关应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不捕或相对不诉的做法,从而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谐。

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检察环节体现刑罚轻缓化。刑事相对不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要发挥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对其的宽和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目的。

扩大简化审理与简易程序适用。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应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同时对于此类案件,要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督促其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早提交公诉,尽量避免逮捕后无须继续侦查而无谓占用较长的羁押期限。

注重保护人权和慎用强制措施。办案过程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量考虑发案单位、涉案人员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要慎用强制措施,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不采取强制措施.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严打”整治斗争以来,“从重从快”已成为一种惯性思维。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由于怕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构罪”,就不论是否有无逮捕必要,均予以逮捕。慎捕少捕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能得到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被视为一种选择性适用的措施,并不存在适用的必然性。而在新时期,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能单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侦监干警转变执法理念,切实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审查逮捕环节中,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对严重犯罪、轻微犯罪、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也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审查逮捕权的运行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方面,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的刑事政策,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从严从快逮捕,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同时避免嫌疑人特别是初犯、偶犯等在监禁环境下的“交叉感染”。在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既要做到“雷霆万钧”,又要体现“春风化雨”;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既要注重政治效果,体现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更要注重依法治国,依法办案,依法打击,要让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

三、要积极行动,认真贯彻,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

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建议,应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工作机制、逮捕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不捕说理工作机制、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等。

(一)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中须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首先,找准主攻方向,增强“严打”的针对性。要始终坚持把打击的锋芒对准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对准爆炸、杀人、强奸、重伤害、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准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参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做到什么犯罪严重就集中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其次,狠抓办案质量,突出“严打”的依法性。“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从重,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法、严之有度;从快,其基本出发点是做到加快办案进度和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稳、准、狠地打击犯罪,进而实现“严打”的目标。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认真审查鉴别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把刑事政策的策略性和法律适用的严肃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惩办与宽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通过依法办案,真正做到快而不乱,重而得当。

再次,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严打”的时效性。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工作联系机制,及时交流情况、通报信息,共同研究专项斗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定性和证据上的分歧,统一执法尺度,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坚持“两个基本”和“稳、准、狠”的原则,对于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快捕快结,不纠缠细枝末节,避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

要坚持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侦监部门要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切入点放在控制捕后不起诉率上,正确理解和把握“有逮捕必要”条件,如果主体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法定刑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没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就应该大胆地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都要慎用逮捕措施。

(二)推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就是以审查逮捕为核心,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审查逮捕办案文书,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改进审查逮捕环节的办案分工,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简单的说,就是快侦、快捕,使司法机关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用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从“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向“依法保护人身自由”上转变,从注重严打长效机制向注重协调处理社会矛盾机制上转变,从机械被动执法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上转变。真正实现“宽严相济”。

(三)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树立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指导思想,积极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同时结合办案,创建一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

1、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审查和分案受理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指定思想品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全程负责阅卷、讯问、制作文书等工作。同时试行“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案件分别受理”制度,在刑事案件统一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由主办检察官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把好案件事实、证据、责任年龄、罪与非罪及定性五个关口。

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和品行调查制度。提前介入有利于主办检察官全面及时地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结合品行调查,通过对其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诸方面的调查,形成“品行调查报告”,为依法批捕提供参考。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还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抓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否得当、是否及时通知其父母及所在学校、讯问时是否通知其父母到场、是否存在暴力、殴打等不法行为、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否得当等进行有力的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讯问制度。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办案中的必经程序,这既是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帮教的重要时机。讯问前,应根据该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选择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方式来进行。讯问时,要采取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语言,尽量不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更不要将问题搞复杂化。讯问中,办案人员要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前期案卷审查以及讯问中观察、了解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帮教的内容包括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有关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家庭、学校等有关方面对他的希望与要求等,促其认罪悔过。

4、建立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告知和强制措施从宽制度。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制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书》,除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应告知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检举揭发犯罪、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通过书面形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个全面了解。同时,改革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措施制度,细化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逮捕条件。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对过失犯罪,要立足于教育挽救,慎用逮捕措施;对于法律、政策界定不明确,以及犯罪情节轻微,可捕不可捕的坚决不捕。

(四)建立逮捕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通过制定《审查批捕案件评分标准》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定性准确度、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审查批捕办案平均用时、对侦查机关提出指导性意见采纳率等以不同分值,加以量化,办案人员得分高低作为年终评先依据。同时,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探索不捕说理工作机制,努力做好化解矛盾和息诉息访工作

对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不捕说理工作机制规定承办人员对拟不批捕案件不能简单地作出结论,必须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犯罪危害和诉讼风险等方面充分说明理由,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立场和政策选择。一方面,通过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使侦查人员了解不捕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捕后的侦查方向,便于公安机关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有利于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这样,能有效地提高不捕案件补查重报的批准逮捕率,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另外,对可能引起被害人不服而引发上访的不批捕案件,通过向被害人一方说明不批捕理由,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减少涉检上访。

(六)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确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给予关注,尽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阶段介入,通过改善人际关系,减少社区矛盾来预防犯罪。这种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

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协商合作形式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大胆尝试。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悔罪、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工作机制。从目前国内对刑事和解理论的探讨与实践情况来看,一般都谨慎地将刑事和解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案件,而且多数都局限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行。

作为负有国家法律监督责任的检察机关,应该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尽快确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使其在刑事和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但适用在起诉、审判阶段,而且可以适用于审查逮捕阶段。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和解的政策基础;刑事和解应当成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的一项具体的工作机制,要通过刑事和解,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袁小安  谭  婵)

[责任编辑:彭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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