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中午,何某与朋友午餐时喝了酒。饭后,何某驾驶轿车载人沿G240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一段时间后,与同向行驶的付某驾驶的轿车相刮擦,双方停车后发生争吵。何某继续驾车往北行驶,随后与陶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陶某轿车失控撞上路边公交站台,造成三车、公交站台及其附属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陶某报警后,民警对何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66mg/100ml。因何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对其抽血并送检。经鉴定,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84.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酒精含量达l84.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