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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买单

2018-08-06 09:00:09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访问:    

原标题:“熊孩子”巨额网络消费,谁之过?

  随着手机普及率提高,手机在未成年人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图为孩子们学习用手机拍照。 
  扎 西摄

日前,一则10岁孩子偷偷给一款手机游戏充值近2万元人民币的报道引起关注。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开始,“熊孩子”瞒着家长网络消费的情况增多,在手机游戏、网络直播爆发式增长后更有进一步增长趋势。在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方面,所涉及的各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存在较大争议。

案例增多,成投诉热点

在这类网络消费事件中,“熊孩子”多为小学生和初中生,在父母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父母的手机或者账号消费,金额在数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主要用于游戏充值和直播打赏,而且很多孩子还在消费后将银行的通知短信删除,导致父母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

可见,这些孩子对手机游戏、直播打赏等网络消费以及移动支付都比较熟悉。这与中国智能手机、移动支付的普及密切相关。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人。而在手机网民中,19岁以下网民占比近23%,约1.71亿人。在手机使用低龄化趋势下,很多小学生都配有手机。而在网络支付中,70%的网民会通过手机支付,其中就有不少未成年人。

近两年,手机游戏和网络直播用户也迎来爆发式增长。截至2017年12月,手机游戏用户达到4.07亿,占手机网民的54.1%;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2亿,较2016年增22.6%。而在手机游戏和网络直播等网络消费方面,很多家长还未形成未成年人需要监管的意识。一家机构的调查显示,只有约47.6%的人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玩手游需要进行严格监管。而从多起“熊孩子”巨额网络消费事件看,起因甚至是一些家长主动给孩子手机,让孩子玩游戏放松压力。

今年2月,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提醒称,手机游戏引发的消费纠纷已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责任在谁,公婆各有理

在“熊孩子”网络消费事件中,对于谁是责任主体也是几经探讨。最初矛头所指,是提供游戏和直播等网络消费的平台。

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如此看来,如果游戏厂商和提供游戏的网络平台未能发布关于未年人消费的公告,未在登录、支付等环节设置相应的审核条件,不能有效对未成年人身份进行识别,不能让未成年人的支付行为得到家长追认,将不仅在未年人保护方面失职,相应的消费行为也应撤销。这也是家长要求平台退款的主要理由。

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监护责任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责任,父母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家长平时疏于对孩子的网络消费进行监管,也未对网络支付密码等有效保管,甚至对孩子上网不加干涉,出现孩子非理性网络消费则家长难辞其咎。

还有观点认为,对于互联网监管,政府需要承担监管责任。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就建议,在监管方面能够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如何防范,还需再探讨

责任可以理性划分,但实践起来却面临重重障碍。有分析指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网络消费的特殊之处在于,参与主体并非面对面而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网络平台无法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无论是划分已发生的消费行为的责任还是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首先就要进行交易主体识别。

有观点认为,网络支付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身份证实名制认证了消费者的信息,网络平台是可以据此认定该消费行为是正常网络消费。但这显然低估了现实情况,目前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偷用父母手机进行消费,还可以盗用父母名义注册,或者以其他亲人名义进行消费。这些未成人与成年人的混合消费很难辨别,这是目前众多家长通过司法渠道要求退款的难点所在。

另有观点提出,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平台则可以在技术上采取相应措施。有网络平台业内人士认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具有充值比较集中、一般集中在放学或者晚上、非理性等特点。不过程啸认为,未成年人虽有一定的群体性消费特征,但很难依此断定符合这些特征的消费行为就是未成年人消费,不符合就不是未成年人消费。

如何定义“非理性消费”也存在争议。此前北京二中院少年庭法官陈光旭就指出,未成年人大额消费与正常消费的界限,在法律上并无统一的标准。他认为,这种界限需要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和消费行为发生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判定。

[责任编辑:陈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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