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团伙、人员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黄、涉赌、涉毒经营服务场所予以从严查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引诱妇女卖淫的;
2、卖淫嫖娼、站街招嫖、色情表演陪侍、发放招嫖卡片、发布招嫖信息的;
3、提供色情服务、淫秽色情表演的;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5、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网络赌博的;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7、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8、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9、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10、幕后组织、操纵“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收取“好处费”的,充当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的。
三、歌舞、美容、棋牌、桑拿、KTV、按摩、旅店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违法犯罪行为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目无法纪,仍然从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从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依法从严惩处;对从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参与者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参与、纵容、包庇“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党员、村组(社区)干部、公职人员,及时移交纪委、监委,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涉及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检举揭发“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根据查实情况给予奖励。对于包庇窝藏违法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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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