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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交通事故致伤,误工费是否支持?

2020-08-24 13:06:14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二审案件中,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2018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半挂牵引车从南江镇浆田村往崇义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6线昌水二桥路段从左侧道路右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载何某)相撞,造成王某、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何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王某误工期为六个月,何某误工期为三个月。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岁,在有疾病情况下,王某不具备完全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确定何某误工期过长,且何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0周岁,并患有糖尿病,不具有劳动能力。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王某提交村委会证明及刘某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王某未丧失劳动能力,王某生活居住均在农村,户籍所在地也为农村,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的收入标准计算。何某所主张的误工费,因在事故发生时年满70周岁,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劳动能力,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何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点在于,受害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误工费是否支持。误工费系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而失去其本应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法律及赔偿计算上,误工费不受年龄的限制。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力丧失依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从事有偿劳动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易蕾)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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