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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多家煤矿因超能力生产或重大隐患被行政处罚!24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重点企业重点督导严禁以罚了之!

2024-08-10 21:39:30    来源:悦文天下    访问:    

舆论监督的认识误区:

  1.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对立的

  2.舆论监督是为了“攻击”“抹黑”

  3.只有新闻媒体才能搞舆论监督

所以,

  关于安全生产举报

  让子弹先飞一会儿

图片

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指标
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
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
严厉打击超层越界
严厉打击包裹传感器
煤矿安全生产 重点县 重点企业 重点督导
如: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
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各种弄虚作假等非法违法行为
媒评

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兴润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5
  决定书文号:
(长)应急罚﹝2024﹞MK-7-1号
处罚情况:停产整顿三天组织全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罚款200万元
违法事实:2022年、2023年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0%以上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慈林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常选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5
  决定书文号:
(长)应急罚﹝2024﹞MK-2-1号
处罚情况:停产整顿三天罚款200万元
违法事实:2022年度2月、7-12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5%(不足20%),1月、3-6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20%,2022年全年原煤产量1491522.04吨,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20%以上;显示该矿2023年度5月、12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不足15%),3月、6月、8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5%(不足20%),1-2月、4月、7月、9-11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20%,2023年全年原煤产量1386860.4吨,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20%以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四祥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2
  决定书文号:
(沁)应急罚﹝2024﹞第24号
处罚情况:停产整顿三天罚款200万元
违法事实:2023年6月4日22时40分49秒,辅助水平水泵房工作面一氧化碳值为38ppm(实为36ppm),显示状态为正常(达到24ppm以上应传输报警状态)的屏蔽监控数据信息上传问题。

山西黄土坡鑫能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世明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2
  决定书文号:
(沁)应急罚﹝2024﹞第15号
处罚情况:停产整顿两天罚款70万元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日沁源县应急管理局到山西黄土坡鑫能煤业有限公司核实发现鑫能煤业存在“2022年原煤产量132.73万吨,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6%”的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1
  决定书文号:
(沁)应急罚﹝2024﹞第16号
处罚情况:停产整顿两天罚款72元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日沁源县应急管理局到山西黄土坡鑫运煤业有限公司核查发现鑫运煤业在2022年原煤产量103.21万吨,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4.7%。

山西通洲集团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9
  决定书文号:
(沁)应急罚﹝2024﹞第17号
处罚情况:停产整顿三天罚款163.5万元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日沁源县应急管理局对照国家安委办督导组移交问题进行检查,该企业存在1.2024年3月、4月份带班计划中,未安排地测副总工程师带班。2.矿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矿未制定《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4.2301采煤工作面风巷、2205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不能正常使用。5.矿2023年度未进行反风演习。6.9109胶带顺槽口密闭墙检测口为直径50mm的管路闸阀。7.矿井未测定可采煤层瓦斯压力。8.《2301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设计评判报告》中采用的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未进行现场测定。9.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值班室使用非防爆型电热水器。10.2302综采工作面切眼废弃段密闭未设置栅栏及警标。11.9201轨道回风通道、2101胶带顺槽回风通道等采空区密闭内未进行防火检测。12.2102胶顺回风联巷密闭墙未设置观测孔、措施孔,2024年3月19日瓦斯检查牌板上“墙内O2浓度”栏填写5.6%。13.查矿安全监控系统,2024年以来井下现用一氧化碳传感器均未在现场进行调校。14.1130水平三采区回风巷未安设甲烷传感器。15.1130水平三采区回风巷未安设风速传感器。16.2205回风顺槽、22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作业未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钻孔未测斜。17.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井田内2号煤、9+10煤老窑破坏区及周边矿井老空区排查不全;未结合地表水体及周边补径排条件、矿井涌水量相关因素分析进行地表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结合开采设计和上覆盖山厚度进行地表水体致灾因素普查,并制定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未结合矿井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发育规律对顶板、瓦斯及水害进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制定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未结合底板奥陶系灰岩水位变化规律进行承压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18.矿未开展2号煤开采顶板导水裂隙带高度实测、9+10号煤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实测工作。19.2205回风顺槽现场采用架柱式钻机施工探放水钻孔。20.采用锚杆支护巷道的初始设计未根据矿压观测结果进行修正,并确定为正式设计。21.煤巷采用锚杆(索)支护未优先采用在线矿压监测。22.+1070水平集中轨道二采区提料斜巷防跑车装置两道挡车栏未设置在常闭状态,且下部车场没有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23.+1070水平集中轨道上山运输斜巷,运输绞车提升信号和绞车控制回路不闭锁。24.+1070南胶带机头未设置防护栏。

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霍煤矿

法定代表人:周文中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2
  决定书文号:
晋(长子)煤安罚﹝2024﹞003-1号
处罚情况:罚款185万元
违法事实:长子县应急管理局在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霍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矿井2022年实际原煤年产量324.254862万吨、2023年实际原煤年产量382.7107万吨,原煤产量超过该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10%以上(核定240万吨/年)”。经调查取证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涉嫌违反《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4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平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2
  决定书文号:
(长)应急罚﹝2024﹞MK-6-1号
处罚情况:停产整顿三天罚款75万元
违法事实:2022年、2023年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0%以上

沁源明鑫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学全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1
  决定书文号:
(沁)应急罚﹝2024﹞第14号
处罚情况:停产整顿三天罚款114.5万元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4日、3月18日至3月19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督导组第二工作组到沁源明鑫煤矿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发现“矿井未配备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全矿井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2024年3月份带班计划无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带班。不符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33号令)要求;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南翼回风巷瓦检员未检查混合气体浓度就在牌板上直接填写二氧化碳浓度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规定;2308采煤工作面风巷应急广播不能正常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2104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隔爆水袋仅三排,水棚总长3.2m,巷道断面11.7m2,总水量480L;北翼辅助回风巷隔爆水棚有5个水袋无水。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第6.5.2条要求;矿井2023年度未进行反风演习。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查矿安全监控系统,2024年以来井下现用一氧化碳传感器均未在现场进行调校。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矿安〔2023〕130号)第七条要求;2024年1月11日8时至2月20日12时,矿安全监控数据未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101回风顺槽口密闭墙墙面受压出现裂缝漏气。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八条要求;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均未填绘相邻的山西通洲集团安神煤业有限公司东边界的2317工作面。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八条要求;矿井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仅有1个地面奥灰水位(O2孔)长观孔,自2023年5月中断上传,不能正常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2307运输顺槽、2307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作业未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钻孔未测斜。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要求;2307掘进工作面预计底板承压最大水头值为2.86MPa,前探钻孔未按水压要求预先固结套管。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六条要求;采用锚杆支护巷道的初始设计未根据矿压观测结果进行修正,并确定为正式设计;综合观测站深部位移观测点只设两个测点,不符合《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第4.2.18款要求和第6.5.1.3款要求;矿在用7台检漏保护装置未按月开展远端接地跳闸试验。不符合《煤矿井下低压捡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第十九条要求;主斜井皮带机井筒未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未敷设消防管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山西襄矿石板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显俊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6
  决定书文号:
(襄)应急罚﹝2024﹞003号
处罚情况:罚款150万元
违法事实:2024年1月28日﹣30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第二工作组煤矿第7工作小组对石板沟煤业进行督导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问题(隐患)62条,要求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企业问题(隐患)进行核查。2024年2月2日襄垣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导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问题隐患移送函》的移交情况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晋(襄)煤安处[2024]02009号)存在问题(隐患)62条,其中第2条问题:1501采区15-3#煤层的一翼内布置有正常生产的150103和150107工作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判定此项问题为重大隐患。
......
其它问题,如:事故瞒报等,就不再详细列举了!以上矿企基本都有,而且很多!

安全生产岂能撞大运!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疏忽,必须扎扎实实做到位,其重要性不能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不能撞大运,等到事故发生了再积极组织救援,啥都晚了。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媒体监督是一个国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的报道能够反映出社会的真实情况,监督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

  当下媒体监督的环境有多艰难,一稿出,四座起,全是来要求删稿的。有利诱,有威胁,有拿大局说事,有用感情打牌,唯独没人去想事实是什么?真相在哪里?有没有公平正义?如今想让一篇监督报道活下来,到底有多难,只有经历过才知道。

  舆论一直在批判谣言、谴责造谣者,其中有一个前提,就是谣言的确是谣言。

  但在一些特定领域,不排除“谣言”就是举报、就是真相的可能性。

  瞒报者指鹿为马,将真相斥为“谣言”,有其特殊而现实的发生机制。.

  网络谣言似乎成为了事故灾难的标配,矿难事故亦是如此,涉事企业为了封锁消息制造谣言。

  数不清的事故瞒报,倘若没有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质疑的追问,可能就此石沉大海,被永久尘封!

  这是一起由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这是一起由腐败和黑幕导致的悲剧,这是一起由金钱和权力挑战的危机。

  这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城市的问题,更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一个社会的问题。

  以文化认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实屏障

  在新时代文化实践中不断增进文化认同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害怕监督的,多半心里有鬼。

【安全生产事故】社会需要的是真相

  安全问题应该“家丑外扬"。但凡波及到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广为张扬,发生了任何一起安全事故和违规违纪,都应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处置。

  应急管理部也对此表示,“我们对待瞒报事故的态度是坚决的,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查实一起、严惩一起。

  然而,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

  虽然事故了无痕迹,但纸终究包不住火,真相最终还是会浮出水面。

  任何瞒报事故的调查报告均会显示,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经举报,查证属实。

  官方数据不公开,民间谣言才会有市场!

  现实生活中,一些原本很小的事件,就是因为相关部门用“捂、堵、瞒”的常规套路来解决,剥夺了群众的知情权最终酿成大的事件。

  那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天天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说好的以“零容忍”态度呢?

  说好的从严从重查处瞒报事故呢?

  说好的对瞒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呢?

  政府失信已不再是个案,而是成了常态。

不论一无所知 

还是知情不报 

反正装聋作哑

企业忽视安全生产,致人伤亡,

不以此为教训,反而欲盖弥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有贪必惩,有腐必究!
属地其它矿山等企业网络舆情瞒报事故信息就不一一列举了!

无法无天,草菅人命!

揪心事故,无人负责!

打伞破网,刻不容缓!

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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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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