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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7月施行

2023-04-12 16:51:49    来源:晋中晚报    访问:    

4月10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项目。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步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全链条管理予以规范。

《条例》共二十九条,内容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注册登记、通行安全、停放充电和法律责任等。《条例》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我市对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为3年,同时保障民众出行便利和财产权益。为解决群众上牌难题,《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公安派出所、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社区等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便民服务。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符合的条件、应遵守的通行规定及禁止行为分别予以规范,并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对于违反《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放行。依法创设了驾驶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细化了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定,将住宅小区分为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分别作了不同规定:新建住宅小区要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配套设施。对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商业街区等,要求在新、改、扩建时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要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条例》实施的主要部门,将依托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晋中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与安全驾乘宣介工作;将开展便民服务建设,切实落实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制度;将强化执法巡查,建立电动自行车常态化巡查机制,强力整治交通事故多发重点区域,特别是学校等区域,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


[责任编辑:王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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