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被告黄某死亡,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后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要如何执行呢?是执行黄某生前财产?还是执行继承人的财产?来看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结的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之子黄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其户口迁入黄某某户籍地,户主为被告黄某。2022年黄某户下房屋进入拆迁范围,黄某名下被安置人口为户主黄某、儿媳张某等7人。拆迁款项已由户主黄某领取,但未分配给原告。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支付应得的拆迁补偿款。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黄某死亡,被告黄某的继承人参与二审诉讼程序。株洲中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敦促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等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表示,当前因继承成为被执行人对自身生活造成一定困扰,能否尽快脱离执行程序。于是,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阐释道,继承人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款和债务的,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对被继承人的应缴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随后,该案被执行人均书面表示放弃对黄某财产的继承权利。现该案依法仅需对黄某生前名下财产进行执行即可。
法官说法
实践中,涉及继承人被执行的情況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执行立案前被告死亡,所争议的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进入执行程序时直接成为被执行人(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若该财产处置不了,则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为限执行继承人的其他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湖南讯/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