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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惩罚投机毁约 倡导诚信交易

2018-07-31 09:58:37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中国基层网8月1日陕西宝鸡讯(张积科 高新强 通讯员 姚胜兰) 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日益攀升,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其中房屋出售人毁约的案件比例不断上涨。近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房交易案件,有力打击了出售人的恶意投机行为,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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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原、被告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本市高新开发区某处房屋,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同日,被告向浦发银行宝鸡支行提交贷后变更申请书,申请提前归还涉案房屋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17年8月10日,被告提前归还上述贷款。2017年11月21日,浦发银行宝鸡支行与被告申请并办理涉案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2017年12月19日,被告与案外人出售涉案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于2018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房屋价款20%违约金,并赔偿因房屋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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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明示不愿继续出售房屋构成违约,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构成违约。经渭滨区人民法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约定原告应在“贷款通过后”“2017年7月31日前过户”同时支付首付款。而双方贷款未通过原因陈述不一致,且均无充分证据佐证。渭滨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涉案房款360000元由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依据我国房地产交易的普遍规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需以双方买卖房屋在金融机构设立抵押担保,本案三方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已先行设立抵押且未登记注销,被告虽于签订合同当日即向抵押权人申请提前清偿贷款,但被告清偿贷款日期为2017年8月10日,该房屋先行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而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另行出售涉案房屋,导致上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认定被告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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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处上涨趋势,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丧失与他人缔约机会,必然导致在另行购买同等条件房屋时付出更高价款,故原告损失客观存在,被告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定,渭滨区人民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若当事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第二,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损失填平”原则,违约金足以弥补当事人实际损失的,对当事人重复主张的实际损失一般不予支持;第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相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认定。本案中,被告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基于上述因素,结合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告寻找缔约机会的合理期限、原告另行购买房屋的价款、被告另行出卖的房屋的价款、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宝鸡地区房价上涨因素等情况综合考量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0余元,对于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均未予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中,损失认定是该类纠纷处理的难点。在该类处理中,一方面要保护房屋买受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打击出售人的恶意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应当合理认定损失数额,防止房屋买受人肆意扩大损失,损害出售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张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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