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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对名”需注意 欠款凭证险作废

2022-05-10 18:48:22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中国基层网5月10日讯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湾头桥法庭调解了一起“人不对名”的欠款纠纷案,事情是这样的。

周某是外地人,与他人合伙在武冈市承包了一家卤制品厂的烧锅炉任务(包工包料),钟某为周某提供烧锅炉用的木柴。受疫情影响,卤制品厂生意滑坡,周某等人烧锅炉所产生的收益日趋惨淡,所欠钟某的木柴款无力支付,周某遂向钟某出具了欠条。周某出具欠条后,钟某多次催收,周某一直未支付欠款,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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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收到案件后,经审查,发现钟某起诉的被告为“周某甲”,身份证号码为“A”,而钟某提供的欠条上欠款人的名字为“周某乙”,身份证号码为“B”,被告与欠款人并非同一人。发现此情况后,承办人迅速与钟某取得联系询问原因,同时与钟某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进行联系。周某称,其与钟某有生意往来属实,但该烧锅炉生意系自己与其他三人合伙承包,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周某认为钟某采取了一些非正当的手段催收木柴款,因而心中不满。当其以个人名义向钟某出具欠条时,故意将欠条的署名和身份证号码写错。

考虑到周某对欠钟某木柴款的事实与金额均无异议,承办人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周某、钟某进行了释明,对周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训诫,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本案得以调解,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欠款纠纷,那么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首先,作为相对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次,在债务人出具欠款凭证的时候,一定要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文中“人不对名”的情况,给诉讼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杨礼、罗春梅)

[责任编辑:袁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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