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湖南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区法院院长邓国平担任审判长,并当庭作出宣判。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均判处被告人向某、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履行保证金12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谭某二人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的规定,于2019年6月6日至6月14日期间,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分三次将特制铁笼非法放置在禁猎区域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龙潭镇林区范围内。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向某、谭某二人在共同前往朱亭镇杉桥村林区内回收铁笼途中被株洲市渌口区森林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被查获捕捉的野生蛇类共13条(大王蛇12条,乌梢蛇1条,其中大王蛇死亡3条、乌梢蛇死亡1条),上山收缴到37个铁笼并在其中发现2条大王蛇。后株洲市渌口区森林公安干警将存活的11条大王蛇进行了放生处理,将死亡的3条大王蛇和1条乌梢蛇进行无害化掩埋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向某、谭某捕获的大王蛇(学名王锦蛇)、乌梢蛇(又名乌蛇)均被列入中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二被告的行为造成4条蛇死亡。参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上述行为共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00元(300元/条×4条)。
庭审中,被告人向某、谭某认罪并悔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谭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禁猎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蛇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两被告人非法捕猎野生蛇类,对野生动物尤其是野生蛇类的正常繁衍、生长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
“现在有些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经常在禁猎期禁猎区打鸟、捕蛇。非法捕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希望通过此案能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该案审判长邓国平说道。(易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