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修订的刑法关于增加罚金刑的适用比例,罚金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罚金刑执行难问题也日益突出,许多法院判处的罚金大多数并不能完全实际执结,为什么罚金不能执结到位,笔者对此进行初探。
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被送往监狱,这时他们极少数会考虑到主动去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对于执行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工作量。在大量司法实践中,造成罚金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罪犯可能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前就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移财产,大量的罚金数额较大的案件中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极少数能够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等,这就使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执行机构只能穷尽调查措施完结后裁定终本。
二是罪犯在被法院判处刑罚后,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属可以代为缴纳,但是代为主动缴纳也是被法院准许的。但是事实上,有些家属甚至还存在帮助罪犯转移财产,这就导致后期执行工作的困难。
三是罚金案件都是属于刑法上的附加刑,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罪犯心理上觉得已经遭受刑事处罚,就不愿意缴纳罚金,而且大部分罪犯本身家境就不富裕,犯罪后服刑更加没有收入,导致无力缴纳罚金。
如何解决罚金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下列几点建议:
第一,在侦查阶段,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保全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提高保证金缴纳的数额,整理归档最终移送法院,避免罪犯私自转移财产,类似于将执行措施程序前置。
第二,在罪犯服刑期间,罚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走访监狱,与其进行执行谈话,让其申报财产情况,建议法院与监狱管理部门沟通,倘若罪犯能够积极主动交代财产情况或者主动让家属履行,监狱将此行为作为减刑考察项目之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当提高减刑幅度。
第三,执行人员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家属居住地的村(居)、乡镇镇府、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请求他们协助执行,让他们共同参与追缴罚金执行案件中来;另外,基层组织对于家境本身就困难的罪犯,在他们出狱之后,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在就业方面给予照顾,增加他们出狱后的经济收入,这样继续追缴他们的罚金才能更客观,这也符合当前的“善意执行”理念。
盱眙法院执行局速执组李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