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驻马店市驿城区石庄发达加油站与承租方福建仙游籍商人林某对簿公堂,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林某与发达加油站的《加油站租赁合同》同时,发达加油站应向承租方林某支付押金款20万元及违约金126万元共计146万元。对此判决,发达加油站认为一审法庭有失公允,对承租方林某提起诉讼,6月25日,该案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在二审的开庭中,上诉方驻马店市驿城区石庄发达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肖某与其代理律师共同出庭,被上诉方同样是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席,双方围绕一审中的高额违约金、责任归属、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上诉方首先对一审法庭查明的事实(原告林某于当日向发达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肖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林某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遂引起诉讼。)表示存有异议:事实上是林某向肖某个人交纳押金20万元,后由于法律法规禁止及当地政策,只有先进行油站的油气整改,才能申请合格检查和办理证件,但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对加油站进行设计施工整改也没有支付后期的款项,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签订目的,石庄发达加油站多次找原告沟通协商解决,但原告避而不见致讼,况且,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归属为无效合同。
对此,上诉方也提交了相关证件证明,但原告代理律师均以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有待考证为由提出驳回,上诉方以可以在庭后提供原件证据结束了该环节。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对合同效力、责任归属、违约金构成进行论述,其表示: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本案租赁合同是在对方加油站的所有权和经济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双方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我方租赁经营,在该过程中,所有权依然为肖某所有,由此可见,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系对等合法,故本案租赁合同系有效。
其次,合同约定2017.2.16交接加油站,我方已经第一时间交纳定金,但至今未接收到加油站,故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改造;而据我方了解,合同签订后没有交接加油站的真正原因是加油站的租金上涨,对方将加油站转租给第三人,系对方为谋取更大的利益而故意违约。
最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是300万元,一审已经将违约金进行相应的降低调整,且是在法律合情合理的范围内,故违约金并没有过高。
综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全国的加油站普遍存在该种情形。对方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方也对此进行了反驳:
首先,双方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在审批工商营业执照前须取得批准许可证书;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故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这一切,因一审法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导致判断错误。
其次,我方不存在违约,本案所约定的证件未变更至对方名下原因有二,一是合同约定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约定导致不能办理,二是当时政策要求必须对加油站按最新标准进行改造方能办理相关证件进行经营,况且,在对方没有整改意向后,我方为保护加油站证件不至作废,便自筹款项186万对加油站进行整改,直到今年才通过相关部门检验,成功拿到合格证,在此期间不可能边施工边营业,更不会有第三方承租。
最后,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因为对方的实际损失是定金20万元的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其损失微乎其微;而且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对方只支付了定金,并未履行其他义务,合同内容也系对方草拟,故是对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在合同签订后,对方没有进行改造,而是我方筹款186万进行加油站改造,按照相关政府规定,即便对方接站后也必须改造,至今无法营业,盈利损失根本不存在。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但双方也均表示同意接受调解。
对此前一审结果不满的被告肖某,媒体也对其进行了采访,肖某表示:“一审没来,代理律师也被拒出庭,所以没有感觉到自己作为合法公民的权利,也没有感觉到仙游司法的公正,但二审中,每一个流程和环节都感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公正,同时也希望,该案件能在庭外尽快调解成功,不然折返两地之间太费时间。”
此次二审的审判长也在休庭后向媒体表示:由于我国制度不是西方所倡导的判例法,所以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差异化,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部分新生问题的具体规定,便导致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带来不同地区法院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各不相。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的目标。”二审的审判长强调:不同归不同,但肯定不会影响法官的依法裁断、公正执法,因为法官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众对司法机构公正裁判的信心也存在于每一位法官对其职责的忠诚,所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是每一位法官的天职,同时也是新时代背景下,法官可以与中国法治建设并肩前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