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06日14时00分许,河南省许昌交警支队第一交通执勤大队中队长耿振涛接110指挥中心称:在许昌市紫云路与天瑞街交叉口,一辆轿车与一辆轿车相碰撞,无人受伤,需要民警处理。
接警后,中队长耿振涛和井伟涛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许昌市紫云路与天瑞街交叉口处,现场见到两辆事故车辆,豫K3***1号轿车和豫PP***9号小型普通客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在对双方驾驶员询问的过程中,中队长耿振涛发现豫K3***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神色紧张,酒气扑鼻并口齿不清。中队长耿振涛立即意识到张某可能有酒驾的嫌疑,在对现场勘察结束后,中队长耿振涛随即将双方当事人口头传唤到第一交通执勤大队大队部,并对双方驾驶员进行了血液乙醇定量检测,后检验结果显示张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32.4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大队已于2018年11月09日对驾驶员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刑事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事故发生后,张某懊悔不已,表示酒后开车危害大,以后坚决不再酒后驾驶机动车,然而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借此河南许昌交警支队第一交通执勤大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通行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作者:张沙沙、沙五德、任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