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被长期虐待拟可启动国家监护
建立校园欺凌防控机制、确立国家监护制度、制定“网络保护”专章,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两部有关未成年人的重要法律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呈现出上述新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是3年来的首次大修,对比现行法律,草案明确提出“保护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益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则调整了现行法律的体例结构,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规定了不同的措施。
学生欺凌
校方应及时制止和处理欺凌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如下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者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并明确了校方责任,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要求,“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也要求,“学校应当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各种隐患。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学校为主。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应当请公安机关参与处理”。
同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和其他不良行为,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北京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009年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共4175件,其中共审理校园伤害案件167件。校园伤害案件中,60%以上的伤害事故发生于在校学生之间,50%以上的伤害发生在学校操场、体育场馆;37.2%的案件中,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国家监护
利用子女乞讨可启动国家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同时明确了国家监护的实施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需要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
此外,草案采用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制度设计,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章节,对国家临时监护、国家长期监护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具有五类情形,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临时监护: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的;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人资格的;其他需要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的。
那么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人资格的哪类案件,可以启动国家临时监护?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三类情形,且经教育仍不改正,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中止其监护资格,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草案提出,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同时对启动国家长期监护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未成年人具有五类情形,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长期监护: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草案同时制定了需经法院判决启动国家长期监护的条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两类情形,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者由国家长期监护:性侵害、出卖、遗弃、长期虐待、严重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中止的监护人资格恢复后,再次出现符合中止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的。
沉迷网络
网络产品提供者应设置时间管理功能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章节,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网络游戏多被视为儿童染上网瘾的“罪魁祸首”。草案专门对打网游作出了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草案还对政府部门的网瘾防范职责作出了界定,要求“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依法实施干预”。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也将“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列入“不良行为”,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不良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学校可以予以纪律处分,同时采取由法治教师予以训导、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帮教等管教措施。
不良信息
智能终端应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去年5月发布的《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显示,三分之一青少年在网络上遇到过色情信息骚扰,遭遇场景包括社交软件、网络社区和短视频等;遇到过网络诈骗信息比例则为35.76%。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曾表示,每次看到“未成年人怀孕妈妈”“未成年人主播和粉丝之间互动”等事件,就感到心痛。
如何防范网络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草案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同时对智能终端的防范义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举报责任,作出了规范,“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本单位提供的未成年人相关服务,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及时受理并处置相关举报”。
网络欺凌
禁止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
《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还显示,遇到过网络欺凌的青少年比例最高,达71.11%,其中以网络嘲笑和讽刺、辱骂或者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的形式比例最高,其余表现形式还有恶意图片或者动态图、语言或者文字上的恐吓等,遭遇场景多样化,包括社交软件、网络社区、短视频和新闻评论区域等。
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遇到过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其中,暴力辱骂以“网络嘲笑和讽刺”及“辱骂或者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居多,分别为74.71%和77.01%;其次为“恶意图片或者动态图”(53.87%)和“语言或者文字上的恐吓”(45.49%)。
如何防范网络欺凌?草案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此外,草案还对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隐私泄露作出了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