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小记者
基层门户网

江苏淮安警方依法查处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

2019-01-23 11:24:31    来源:中国网    访问:    

1月21日上午10时许,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某小区有人违反禁令,燃放了爆竹。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经了解,老宋(男)住在淮阴区丁集镇的农村。今天一大早,老宋赶到该小区送女儿出嫁,自己不知道市政府禁放公告的情况,就燃放了一挂鞭。调查中,因老宋不知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又是送女儿出嫁,加上本人认识到违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当场对老宋处罚了100元。老宋及送迎亲的亲朋好友、小区业主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开发区警方提醒:春节即将到来,各种喜庆活动纷沓而至,请广大市民朋友在禁放区域严格遵守《通告》规定,在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里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传统佳节。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淮政发〔2018〕125号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淮安市区韩侯大道、枚皋路、京杭运河、海天路、安澜路、新长铁路、废黄河、韩侯大道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禁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和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 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全市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九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

(顾小青、杨正玲)

[责任编辑:陈梦洋]
呵护地球
让爱成长
关爱留守儿童
绿色出行
鲁冰花

关于我们| 网站概况| 法律顾问| 服务条款| 人员查询| 广告服务| 供稿服务| 合作伙伴|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有害短信息举报 抵制违法广告承诺书 阳光· 绿色网络工程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基地 北京通信局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邮箱:chinajiceng@163.com    电话:010-63607677

备案号:京ICP备16016777号-3

Copyright© 2016 Chinajiceng.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