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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人的房子要变更产权所有人,该如何保障老人的居住生存权益?

2022-12-01 18:26:22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居住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创新之一,丰富了公民合法居住房屋的权利形式,更好地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同时也为解决部分涉及房屋的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赠纠纷案件,首次设定居住权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严某的父母在其幼小时协议离婚,严某随母亲生活,后来严某的母亲因身患重病遂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姐姐盛某,并希望盛某对严某施以母亲般的厚爱。严某的母亲去世后,盛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严某和其外祖父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现在严某已成年,严某认为其母亲所立的遗嘱系附条件的遗赠行为,但盛某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并未给予自己母亲般的厚爱,属于未履行遗赠条件,请求撤销母亲的遗赠行为,要求盛某返还涉案房屋,后诉至法院。

庭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盛某同意将涉案房屋给严某,由严某对盛某给予经济补偿,但严某的外祖父母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担心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至外孙后,老俩口会居无定所,所以坚决要求等老俩口去世后转移房屋产权,由此双方在房屋产权转移的时间上陷入僵局。后来法官提出为两位老人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待两位老人的居住权消灭时,盛某向严某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为双方深入讲解了居住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最终案件成功调解。

法官说法:居住权作为特殊用益物权,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该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立强化了房屋最本质的效能,提升了公民居住房屋权利来源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在审理婚姻家事、老人居住等纠纷案件时,居住权这一制度巧妙化解了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分体的冲突,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所需。(湖南讯/刘雅、王承凤)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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