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张艳)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杨某驾驶牌号为鲁D61***的小型轿车在307国道庙湾路段被直属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体内酒精含量为7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杨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杨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柳林交警提示:小酒怡情,大酒伤身。但不管小酒大酒,请广大驾驶人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