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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财提供虚假证据妨害司法被处罚

2020-08-14 13:39:03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我错了,我不应该提起这次诉讼,妨害司法,我愿意接受处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813日,新宁人民法院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的原告杨某财在主审法官唐良兵的追问下,承认自己抱着侥幸心理,拿着假证据提起了这次诉讼的错误行为。

20199月,新宁法院作出(2019)湘0528民初16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杨某财在20191230日前偿还原告夏某借款110000元。杨某财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2020123日,夏某携家属等5人到杨某财家催收欠款,经双方协商,杨某财当天还款4万元,由于书写能力有限,夏某在杨某财家书写了多张不完整的收据,20203月,夏某向新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杨某财将7万元交至新宁法院执行专户,但提出已向夏某还款8万元,要求夏某退还其4万元,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导致该执行案件无法结案,20207月,杨某财以两张收据为证据,向新宁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有效之诉。

唐良兵接手此案后,询问了当事人,杨某财一口认定他分两次还了8万元给夏某,一次是123日夏某上门要账,另一次是218日自己主动去夏某家还账;而夏某认定,杨某财只还了4万元,两张收据均是他2020123日去杨家讨要欠款时所写,当时他一共写了四张,没写日期的那几张没有及时撕毁,付款人签字是杨某财后面补上的。唐良兵仔细辨认了这两张收据,从内容上看大同小异,差别在于一张有日期,一张没有,一张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另一张的付款人是杨某财女儿代签。但心细的唐良兵发现,两张收据所用纸张均是中国工商银行凭证的一截,字应该是出自同一人之手,从笔迹上看所用之笔应该也是同一支,正常来说,不太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能找到一模一样的纸、笔来写收据,且杨某财并没有说218日他是带着女儿去夏某家还款,难道还特意又叫女儿来签个字?加之218日正处于疫情时期,大家出门的可能性也并不大。在问话过程中,夏某的女儿也适时提出了她在123日还款的现场录了音,听完录音,唐良兵对该案已经有了明确的认定,杨某财提供了虚假的诉讼证据。

庭审中,一开始杨某财还坚持自己的说辞,但看到夏某女儿的录音材料后,意识到自己的谎言已经被戳穿,马上向法官承认错误,答应将剩余的7万元欠款直接还给夏某,撤回起诉,并接受处罚。鉴于杨某财提供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但考虑事发后,其认错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并自行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杨某财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记者 唐云飞  通讯员 杨坚 杨红霞


[责任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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