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扩容项目是重大民生工程,对进一步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拉动淮安东部城区发展,加强苏北对外交流具有重大意义。扩容工程涉及A公司租赁的118亩土地,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工程施工受阻。京沪高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租赁合同,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京沪高速公司对土地苗木进行补偿。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承办法官陶锐多次前往现场实地测量,调取资料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用地情况,主动和双方联系,准确了解双方诉求。
经过详细调查,法院发现,如果按双方合同不给予补偿的约定机械办案,直接以判决方式强制腾空案涉土地,一方面会让公司承担苗木种植成本、管理成本外,还需承担土地自行腾空带来的损失,有悖公平原则,不利于矛盾解决。另一方面还会导致118亩土地苗木被直接砍伐或在移植过程中出现存活率不高的问题,进而出现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淮安两级法院将公平原则和绿色原则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区分案涉土地用途、苗木现状、改造范围等因素,确定对于扩建工程确需占用的土地,由公司自行腾空。对于剩余土地,确定维持绿化现状,最大程度降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021年12月2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土地,京沪高速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京沪高速公司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鉴于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京沪高速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针对是否应给予补偿的问题,法院根据土地用途和苗木现状进行区分处理,对于扩建工程需占用的47.5亩土地,公司自行腾空。对于扩建工程以外的70.5亩土地上的苗木,考虑扩建后高速公路依然需要进行相应绿化,故该部分土地上的苗木保持现状,由京沪高速公司给予苗木补偿。
为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法院挑选业务精通、审判经验丰富、工作扎实的骨干法官快速审理、及时执结。一审在存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审理周期仅为7个月,二审审理周期仅为25天,确保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如期进行。
判决生效后,民四庭主动跟踪该案判后履行情况,确保京沪高速扩容工程顺利推进。因公司土地上树木较多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3月3日淮安中院民四庭与淮阴区法院执行局前往京沪高速扩容工地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两级法院的努力,双方达成履行意向。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扎实的业务知识、严谨的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态度获得案件当事人一致认可,尽管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但是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
下一阶段,淮安中院将围绕打造“双循环”重要枢纽节点,巩固完善枢纽经济司法保障机制,在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有轨电车建设、城市快速路二期、大运河文化长廊等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为淮安“聚焦打造‘绿色高地、枢纽新城’,全面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供稿: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大为、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