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六万零三百九十元,分别返还给12名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通过朋友介绍,从谢佳明处承揽了岳阳市城陵矶临港高新产业园三期X栋木工装模工程,先后招揽了被害人曹某华、张某华等到该工地上从事木工装模工作。2019年7月25日,周某提前退出该工程,马某文按周某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了周某工程款13.9万元。2019年7月31日,周某将务工人员召集到工程项目部发放工资,在工资未完全结算完毕时,以取钱为借口,从现场逃跑,并将手机关机。岳阳市云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在收到务工人员的投诉后,电话通知周某,要求其来大队配合调查处理,并在周某不配合解决问题且电话无法拨通的情况下,向周某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黄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周某于2019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城陵矶临港高新产业园三期项目中曹某华等农民工工资,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周某均未予以理会。至审查起诉时止,周某仍拖欠了曹某华等1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03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以上判决。(湖南讯/唐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