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汽车自燃造成的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赔偿?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汽车生产者B公司赔偿购买者李某(化名)90%共计189270元的经济损失,李某自身承担10%的经济损失。
2018年2月,李某驾驶购买的某品牌汽车行驶在湖南省岳阳市某路段时,突然闻到一股焦烟味,下车查看发现车辆着火,后在消防队员的帮助下迅速将火扑灭。李某及车上人员均未受伤,但车辆损毁严重,造成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26700元。李某一气之下将汽车销售者A公司、生产者B公司告上了法院。
销售者A公司辩称,汽车起火系李某违规使用车辆,李某未按照《保养手册》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和附加保养,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生产者B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为合格产品,经过了车辆上牌时的检查。李某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应当自行承担该车起火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该汽车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官网发布的某品牌召回系列,官网发布与某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起火原因相符,可以初步证明该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生产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汽车不存在质量缺陷,可以推定该汽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作为汽车购买者和使用者的李某理应知晓,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消除隐患、预防故障发生、减缓劣化过程,此为汽车使用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但李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维修时的里程数,维修材料的来源,保养项目是否齐全,依法认定李某在汽车保养方面存在过失。本案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品缺陷产生,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汽车生产者B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此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