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娄星区3家电动自行车商铺分别被罚款5000元。
在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行动中,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青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3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部分在售产品加装了保险杠、后衣架和尾箱,与生产厂家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图片不一致,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分别对上述3家门店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长青所执法人员深入娄星南路、乐坪大道、民营市场等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聚集区域,仔细查看各经营户在售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CCC强制性认证证书、厂名厂址和进货渠道,严厉打击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未经CCC认证等假冒伪劣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产品,以及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环境。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依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建议消费者选购电动自行车前查看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CCC标志以及“三包”承诺,仔细核对合格证信息是否与实物一致,注意索要并留存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作为维权证据。
供稿 | 颜琦 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