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收入群体如何征税才体现公平
高收入群体如何征税才体现公平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个税法修改面临的最大社会问题是什么?就是由于不重视个人所得税法调整、规范收入分配的功能,对真正的高收入者并没有收到税。”2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尹中卿委员认为,个税改革要研究如何与税收征管法配套,对企业主、企业高管、演艺明星、律师、会计师等高收入者,应加强个税征管。
审议中,还有其他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关注到了高收入人群,建议完善综合所得和资本性收入的税率设计,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再进行研究论证。一方面,应降低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高收入群体的最高税率,以吸引人才;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明星、企业主等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完善监管,发挥个税调节收入的作用。
掌握好工薪高收入多纳税的“度”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核心,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等劳动性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而此次修法对此并没有进行调整。有常委会委员认为,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要掌握好高收入多纳税的“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建议进一步研究如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原则的问题。
刘振伟委员说:“经济发展、共同富裕,立足点是千方百计提高中低收入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对高收入,只要是合法取得,收入与贡献是相匹配的。多交税是必要的,但要取之有‘度’,目的是调动这部分人群继续创造更多财富的积极性,以便留住高端人才,能够吸引人才回国服务。”
“人的能力有大小,劳动产生收入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来自劳动性收入,而是来自非劳动性收入。对非劳动性所得调节不严不力,是老百姓目前对个人所得税抱怨最多的问题。”刘修文委员认为,当前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重点,不完全是在劳动性所得方面,而是在非劳动性所得方面。建议深入研究适当降低劳动性所得的最高税率问题。同时,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对非劳动性所得的征管,充分发挥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
“个税改革追求公平是基本理念,收入越高应该缴税越多,但是第七档最高税率是45%,是不是合适,还应再研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指出,从多数国家来看,个人所得税最高档达到45%的国家是很少的。建议适当地考虑降低一点,考虑一下社会承受力和人们的心理预期。“如果税率45%一定要维持,可以考虑提高第六档和第七档的应纳税额,第六档超过66万元到96万元,可以把96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样第七档就成了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纳税45%。”周光权说。
完善对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
在个税的征收问题上,一些漏洞出在高收入人群中,这也是一直以来社会和老百姓最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推进个税分类与综合计征的同时,必须改进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否则很难充分发挥个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杜玉波委员指出,应重点进行监管部分高收入人群,特别是工薪所得并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如一些私营企业主、演艺、体育界明星等,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要重点关注文体明星类即自由从业者以及企业主群体这两类高收入人群。“一些高收入企业主会把个人消费纳入到企业成本里去。企业主可以买豪车,但是一般要按照一半交纳个税,即如果你证明不了这个车只是用于企业而不是个人,那就必须依法纳税。”
增加对极高收入的超高累进税率
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看来,目前累进税收入的一些问题并没有设计好,尤其是对于极高收入的人没有设计好,对年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人群还缺乏相关规定。
孙宪忠建议,建立更加清晰明确的超高累进税率,在年收入50万元以上再划分几个档次,比如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三个档次,分别征收35%、50%和75%的税,“这样的累进税制才能够真正解决当代社会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也产生了新的变化,从年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本次个税改革把个人所得税税率定为七级,最高级别纳税所得额定为96万元,缺少对千万元级别和亿元级别收入等级的调节。”张少琴委员建议,把个人所得税税率定为十级,增加100万元到1000万元、1000万元到5000万元、5000万元到1亿元三个税率等级,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更加有序,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