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上饶4月1日消息 (通讯员 王饶飞 郑水梅)3月8日上午,上饶县上泸司法所王所接到本县皂头法庭电话,告知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余某涉及一起民事纠纷,要求协处。第二天王所同余某到法庭接收传票、民事诉讼状等材料。余某在2017年因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赔付了34万元,向其姐夫借款17万元,分别出具了15万元和5万元的借条。余某的姐夫要求法院判决余某归还17万元,并承担法院诉讼费用。余某惊诧不已,“王所,这5万元我和父亲在2018年春节前已经还了,他怎么会这样?我跟他没完!”余某情绪异常激动。
社区矫正期间,余某平时表现较好,为人诚实本分,走访其邻里也未发现其有什么不良行为。王所从事法律服务十几年,直觉告诉他,这起民事纠纷必有内情:原告是余某的姐夫,作为亲属为何诉至法院?第二余某讲已归还5万元,原告又起诉了5万元?带着这两个疑问,王所向余某及其父亲了解到,存在案外案,原告已与余某二姐在2018年3月份离异,双方约定了财产、债权债务归属等,原告补偿余某二姐30万元,但只给了2.8万元,余款未付。余某二姐已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原告也起诉余某归还17万元。又如何归还5万元呢?在2018年春节前,余某及父亲到上饶县某宾馆与原告等人见面,以1万元现金,父子俩为原告务工工资1.5万元,原告娶余某二姐的所欠聘金2.5万元,共计5万元抵冲余某5万元借款,但5万元的借条未收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否认,余某难以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为避免矛盾升级,王所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及检察院监所科反映,取得了工作上的重视和支持。
2019年3月21日上午,经法、检、司包括司法所长多人近2个小时的艰难调解,对两案合并调处。开始调处时,原告因离异心情不佳并不配合,经耐心做工作晓以利害关系,原告承认了收到1万元现金和1.5万元的劳务款抵扣,但对2.5万元聘金抵扣不予认可。因《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郑水梅科长和法院审判员王建军,对余某及其二姐就此法律做了相应解释。沟通礼让,理解宽容的调解氛围中三方都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最后促成原告、余某及其二姐达成了协议。
余某连日来憔悴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脸,说的最多的就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