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西庄法庭在审理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仅局限于结案,而是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全院工作“一盘棋”意识,重视教育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为当事人减负,为执行工作减压,取得了良好效果。该庭办理的原告严某与被告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是体现这一工作理念的典型个案。
原告严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相某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及拖欠利息21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相某对借款金额及约定利率均不持异议,但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以目前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原告减免利息并给予还款宽限期。
原告严某向办案法官诉说了心中的疑虑,担心被告到期不自觉履行,自己不得不申请执行,不仅费时费力,还有可能错过最佳时机。为此,办案法官给双方上了一堂普法课,详尽阐明了以下法律规定:1、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节约诉讼成本,而且能缓解当事人的对抗心理,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2、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尽管有些当事人未申请财产保全,但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实现了财产保全制度的“全覆盖” ,即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消除了顾虑,被告也认识到法律义务不容逃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相某在三个月内归还原告严某借款4万元,如到期未归还,则应支付相应利息。
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办案法官对相某进行了提醒,其表示一定会积极履行,并请求提供原告的银行帐号。
此后严某给法官打来电话,称已如数收到还款,并对法官司法为民的精神深表感谢。(作者:程笠航 王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