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又换新手机啦?”
“是啊,苹果最新款!”
“真好,手机想买就买。”
“这是我在网上租的。”
“交上几个月钱,这手机就是我的了!”
时下,智能手机更新换代迅速且价格愈来愈高,在迎合年轻消费群体的需求下,各大手机租赁网络平台应运而生。只需通过线上租赁平台签署一份《租赁服务协议》,这样不仅可提前享受新产品,还可分期还款,缓解经济压力,但也导致了部分年轻人为了“面子”而超“钱”消费,甚至逾期断供,最终将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王(化名)在网络上了解到某租机平台,该租机平台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和租户的交易,并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经营方式来服务商家和租户。2023年7月31日,小王通过该平台向某公司租用了一台苹果手机,租赁方式为租完即送,月租金1059.9元,租期为12个月。小王和某公司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某公司依约向小王提供的地址寄出手机且小王已签收。后小王仅向某公司支付了三期租金3577元,便消失不见不再继续支付租金,也未将手机退还给某公司,某公司多次与小王联系均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向其支付买断款9638.1元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赁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订立租赁协议后,原告依约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寄送了协议约定的租赁手机,被告已于2023年8月3日签收。上述租赁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支付了3期租金,后期由于个人原因,被告未再依约给付后续租金,被告在不能实际履行案涉合同义务时,采取消极方式逃避其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买断款9240.1元及违约金。
法官说法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达,各种新兴网络模式层出不穷。在善用网络的同时,我们仍要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现在许多年轻人出于追求时髦、体验新鲜、节省成本等原因选择网络租赁,但网络租赁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进行网络租赁时,无论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都应当遵守契约精神,按照租赁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需量力而行,莫要图一时之快超前消费、超钱消费。(驿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