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宾市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宜宾市安全生产“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宜宾市各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近日,笔者从宜宾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局通报了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5月10日,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宾鑫隆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复工复产回头看和汛期安全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查2023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矿山本年度动用量123万吨,实际采出量为117万吨,2023年超出设计生产能力生产27万吨。
宜宾鑫隆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宜宾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矿长周林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矿长周林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6月24日,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宾巨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巨祥鸿福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加油站未与施工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在施工合同中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等问题。
宜宾巨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巨祥鸿福加油站及主要负责人彭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宜宾巨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巨祥鸿福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彭桥作出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